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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记者从县医保局获悉,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3月1日起,我县将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实行“驾照式记分”管理,以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开展检查。记者 谭彬 摄)
据了解,《通知》明确,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就业)的相关人员与该协议定点机构签订服务承诺后即可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相关人员将实行‘一医一档’,全面记录相关人员记分情况。”县医保局基金监管科负责人王伟祥告诉记者,如果发现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其予以记分。相对较轻的记1至3分,重一点的记4至6分,更严重的记7至9分,最严重的欺诈骗保等行为记10至12分。
记分后,如何处理呢?王伟祥介绍,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9分的,将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至6个月,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登记备案;单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相关人员一旦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也将被采取相应措施。在一个区域被记分处理的,信息会在全国共享,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
“此次实施细则是医保基金监管方式的又一次创新,通过‘驾照式’记分管理,突出了监管的精准性,既能处罚到医药机构,也能监管到人、处罚到人,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能有效遏制医保基金滥用现象。”王伟祥表示。
记者丨谭 彬
编辑丨黄跃
校对丨马月玲
审核丨李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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